案情简介
被告人耿军被控骑共享单车潜入文兴苑小区放火烧毁被害人雷某的轿车并殃及其他车辆,一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耿军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从耿军租还小黄车的时间节点和《火灾侦破报告》认定的时间节点之间的关系入手,证明耿军没有作案时间。检察机关为解释辩护人提出的有关上述时间节点矛盾,提交了公安局《耿军放火案中小黄车时间说明》和消防队《情况说明》,随后辩护人围绕两份说明内容的真实性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了全面质证,为推翻指控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辩护律师还指出,小区监控录像非但不能证明耿军进过案发小区反而能证明另有他人进出过案发小区;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消防队《现场勘验笔录》没有提取到任何与耿军有关的痕迹;在案证据也不排除本案的火情是自然原因引发的可能性,进一步推翻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本案经过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遗憾的是,重审一审法院再次以放火罪判处耿军有期徒刑十年。辩护律师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说服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最终改判耿军无罪。耿军终于在被羁押1063天后抬头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获评理由
“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犯罪事实是否由被告人实施”,这两个问题永远都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首先需要审查核实的前提性问题。本案辩护人紧紧围绕在案客观证据,合理怀疑本案事实上并没有发生犯罪事实,并进一步全方位论证,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也绝不是由本案被告人实施。另外,本案辩护人坚韧不拔的信念和百折不挠的毅力也殊值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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