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斌经营的两家公司与平安银行、兴源轮胎公司签订多份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平安银行为吴斌公司向兴源公司开具22张银行承兑汇票定向用于购买轮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平安银行动议,兴源公司和吴斌经营的两家公司共同协商,达成了借新还旧的协议,此后吴斌经营的两家公司又分27次向平安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近八千万元用于归还敞口。后经法院判决和执行,吴斌公司尚欠贷款近三千万元。
检察院以吴斌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起诉,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斌上诉,检察院以吴斌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起抗诉。辩护律师二审介入后深入分析涉案各方之间的一系列民事合同关系,紧紧抓住吴斌公司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客观原因以及各方为解决债务问题多次协商的过程进行举证和分析,针对检察机关以客观归罪思维将22张承兑汇票和27笔流贷割裂看待的错误做法从事实和逻辑等方面展开有力辩护,最终凭借扎实的证据、缜密的思维和数十余万字的辩护材料,赢得了全案无罪的公正结果。
获评理由
民营企业融资难始终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在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极有可能因为部分司法机关客观归罪的思维泥淖而身陷囹圄。本案就是这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案例,对律师代理民营企业家融资类刑事犯罪案件具有借鉴意义。辩护律师从二审时介入,深入分析案件的民事合同关系,拆解检方指控刑事犯罪的事实基础,虽然历经波折,终究云开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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