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传美多次借款给上佳房地产公司刘海丰用于房地产开发。在借款期间,张传美多次与上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该公司出具2000余万元的购房收据,后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在无法收回借款的情况下,张传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佳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更名过户。张传美的民事诉讼请求得到了永吉县、吉林市、吉林省三级法院的支持,但刘海丰认为涉案房产系借款抵押,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并控告张传美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18日,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传美涉嫌诈骗罪向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移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强调,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应该得到尊重,在民事上得到支持的同一行为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外,律师还深入研究案卷证据材料,系统解读相关的司法解释,并通过类案检索强化说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认定张传美不构成诈骗罪,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 5月,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张传美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38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对赔偿请求人张传美赔礼道歉。
获评理由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关注前置法,不能将前置法上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这一原理对准确处理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诈骗罪刑事追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辩护律师从生效的民事裁判出发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民事属性,并围绕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两个核心构成要件成功论证本案没有发生诈骗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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