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司法实践中,就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而言,被告人实施的均是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基于职务上的便利能够接触到财物的,该财物往往也由被害单位所有或者占有。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对于代为加工的产品,若委托方自行保管该产品,加工方既非产品所有权人亦非占有者,故加工方的工作人员无法支配和控制该产品。因此,加工方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代为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案例要旨
司法实践中,就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而言,被告人实施的均是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基于职务上的便利能够接触到财物的,该财物往往也由被害单位所有或者占有。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对于代为加工的产品,若委托方自行保管该产品,加工方既非产品所有权人亦非占有者,故加工方的工作人员无法支配和控制该产品。因此,加工方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代为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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