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自2020年10月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加大了对非法开办贩卖 “两卡”违法犯罪及衍生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将本人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将部分银行卡内不明资金取现,其行为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
其中,对于提供“两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需准确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别,关键在于“明知”的认定及客观参与程度;由此衍生的挂失补卡并取现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需通过对“占有”的不同理解以及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来界分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侵占罪。通过本案探究可为近期频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案件的审判实践提供适当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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