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政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反应的是某种客观事实与合同履行的关系。
政府政策调整如果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由于该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方式认明显不同平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上述政府政策的调整认定为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9号判决)
政府以“指导意见”“通知”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文件,虽然和合同履行具有一定相关性,但上述文件并不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或某项相关措施的变更的,则该类文件实际并不使得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据此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27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03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判决)
二、当事人能否以税收政策调整主张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履行相关的税种税额调整的,如果调整幅度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税额范围之内,则属于合同当事人可以预见的税额调整范围。不属于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
即便不属于上列情形,但是税额标准的调整如果不会严重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不会因此引起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同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不存在可以使用情势变更基本前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94号裁定)
三、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合同法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当事人就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产生争议的,往往就该因素是否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而成为焦点。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当事人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约定,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可预见性、责任分担等角度综合进行说理。
总结,因第三人原因的熬制的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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