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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松江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宋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法定刑档、提高最高刑期的方式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修订,旨在加大对单位内部侵害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行为人作为企业销售员,以企业名义吸引客户,但以其个人经营的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同类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赚取差价。针对何为法律规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单位财物”的范围以及是否“非法占为己有”,本案的判决作出具体细化的解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理解认定具有一定普遍性。
202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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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天津杨松发涉嫌故意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此前的裁判认定:2001年3月3日晚,与杨松发同一公司的一名女工惨遭杀害并被抛尸,时年36岁的杨松发被指控“为摆脱与受害人恋爱关系”而行凶杀人。在历次庭审中,杨松发均坚称没有杀人,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被迫作出。2003年杨松发被判处死缓后坚持申诉,拒绝减刑。辩护律师接手申诉后,阅卷受阻,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远程接访,突破原审法院的阻力,成功阅卷;律师在多次会见中与杨松发一一比对案件细节,详细了解杨松发遭受的惨烈刑讯逼供。随后,辩护律师围绕杨松发并非杀人凶手这一核心事实,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到杀人凶器、运输工具,从现场足迹、现场物证到DNA鉴定、尸检报告,从杨松发在刑讯逼供下编造的作案细节到侦查人员伪造的各种证据等各个方面对原审判决书认定的每一个案件具体事实逐一进行了有力批驳,全方位推翻了原审判决认定的指控杨松发杀人的全部证据和所有事实。最终,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指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2020年12月17日依法判决杨松发无罪,当庭释放。获评理由刑案申诉难首先就体现在阅卷难,本案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远程接访,突破原审法院的阻力,成功阅卷,为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索和对当事人遭遇的悲悯,本案律师用四年的时间,围绕事实和证据展开全方位的分析论证,最终在真凶未归案的情况下推翻了当年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成功帮助当事人洗刷了冤屈。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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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江西张玉环涉嫌故意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甲和4岁的张乙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水库内。几天后,时年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凶。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张玉环作出了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张玉环当庭翻供,辩称冤枉,称有罪供述均系逼打招认。2001年11月28日,经过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后,张玉环终审被判死缓。入狱后,张玉环仍不认罪,每周手写一封申诉信,向各级司法部门讲述冤情,最终成功寄出的信件数以千计。高墙之外,张玉环的家人也持续申诉。本案先后有多名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接力代理申诉工作。为收集足够的证据,辩护律师多次奔赴张家村,经过大量地走访取证,逐步将案件事实一点点还原。律师认为,被告人张玉环在侦查期间因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而被迫作出虚假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律师还指出,在案物证与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及犯罪事实均没有任何关联性,在张玉环的有罪供述依法排除后,全案再无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指向张玉环作案。另外,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和案发地点存疑,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2018年6月20日,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立案复查,2020年8月4日,江西高院再审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张玉环无罪。2020年10月30日,江西高院依法决定赔偿被羁押9778天的张玉环国家赔偿金4960521.5元。获评理由张玉环以9778天的被羁押天数和4960521.5元的国家赔偿金双双刷新了历史纪录,这是司法史上的一个悲剧。与“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相比,依据“疑罪从无”纠正的冤错案件更能体现“保护无辜者”的人权保障立场。在辩护过程中,律师穷尽所能,仔细研究案卷,积极寻找证人,多次勘查现场,寻求媒体关注,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推动江西高院立案复查。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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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河北石文军涉嫌贪污案(检察院在开庭后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石文军是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利用职务便利,在邢台路桥房地产公司与邢台路桥总公司进行产权分离过程中,隐瞒总公司投入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资金及其收益,非法占有总公司资金共计1.3亿余元,涉嫌贪污罪。辩护律师首先指出,石文军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而且,在国有资产产权分离的清退方案和具体步骤都是路桥总公司集体研究决定,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另外,律师还调取了大量书证材料,发现《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遗漏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虚增利润一亿多元。本案从2015年5月13日案发,历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6年4月5日提起公诉。唐山中院三次组织开庭审理,多次报送最高院延长审限,最终于2020年4月8日向检察院发函建议补充侦查或依法作出处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撤回起诉后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拟对石文军作存疑不起诉,后报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石文军作不起诉处理后,2020年6月9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获评理由国有资产企业产权分离过程时常会伴随一些职务类违法违纪行为,但如果行为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策并执行,则一般可以排除犯罪主观故意的存在。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案情称不上疑难复杂,但从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在被羁押1826天后,当事人石文军才最终重获自由清白。该案从起诉到撤诉,延宕五年,当事人及辩护人也苦苦坚持了五年,充分凸显出刑案纠偏之艰难,也更彰显出刑事辩护之价值。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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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吉林张传美涉嫌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传美多次借款给上佳房地产公司刘海丰用于房地产开发。在借款期间,张传美多次与上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该公司出具2000余万元的购房收据,后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在无法收回借款的情况下,张传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佳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更名过户。张传美的民事诉讼请求得到了永吉县、吉林市、吉林省三级法院的支持,但刘海丰认为涉案房产系借款抵押,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并控告张传美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18日,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传美涉嫌诈骗罪向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移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强调,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应该得到尊重,在民事上得到支持的同一行为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外,律师还深入研究案卷证据材料,系统解读相关的司法解释,并通过类案检索强化说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认定张传美不构成诈骗罪,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 5月,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张传美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38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对赔偿请求人张传美赔礼道歉。获评理由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关注前置法,不能将前置法上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这一原理对准确处理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诈骗罪刑事追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辩护律师从生效的民事裁判出发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民事属性,并围绕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两个核心构成要件成功论证本案没有发生诈骗事实。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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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广东林若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察院在开庭后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若勇(化名)向同案人麻小金(已判刑)下单,由麻小金找人生产假冒樂家老铺、一代女皇注册商标的益生菌酵母软糖,林若勇以每瓶15元的价格买入后加价出售。公安人员现场抓获麻小金等人并缴获生产机器、软糖成品、半成品及包材等物品。辩护律师介入本案时,同案被告人以及当地多个类似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收到了生效的有罪判决,类案检索也未能找到有利判例,辩护形势极为不利。但辩护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在众多类案中控辩审各方都没有发现的根本性问题,即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此后辩护律师从食品科学入手展开充分论证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认定,涉案“益生菌酵母软糖”与樂家老铺、一代女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商标权民事纠纷,但不是刑事犯罪,从而为全案无罪辩护成功奠定了基础。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律师在2019年4月26日、5月13日、6月20日、9月17日和2020年3月3日,先后5次向法院提交了6份辩护意见及34个辩护词附件,全方位立体性地论证了本案被告人的无罪事实,并最终成功地扭转了局势。获评理由“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辩律师应当成为实践中贯彻无罪推定理念的先锋和楷模,哪怕是周围所有的人、所有的判例都说被告人有罪。本案辩护人在同案被告人以及当地多个类似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收到了生效的有罪判决的不利形势下迎难而上,将刑法构成要件的精准和食品科学的严谨紧密结合,终于用一年多的时间说服法官确信:本案是一个涉及商标权的民事纠纷,被告人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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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河北张艳涉嫌敲诈勒索案(二审法院重审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河北女民营企业家张艳因质疑招标造假获补偿款而被控敲诈勒索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秦皇岛市中院二审改判有罪,但因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依法需报请最高院核准。在层报过程中,河北省高院经复核认为张艳不构成犯罪,遂裁定发回秦皇岛市中院重审,秦皇岛市中院最终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张艳完全无罪的生效判决。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是一个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有罪判决认定“双方协商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违反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辩护过程中,两位律师穷尽了法律框架内几乎所有的合法渠道,向河北省所有政法机关的几乎所有相关人员邮寄了张艳完全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律师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无罪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历尽千帆,无罪归来。获评理由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界限近些年频频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的无罪定谳有利于进一步厘清二者的界限。另外,本案律师在艰难辩护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专业、智慧、勇气与韧性,也向我们昭示,刑事辩护的工作绝不仅仅局限于法庭之内,有效的刑事辩护必然是刑事程序全流程的系统性辩护,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以赴协助法庭实现公义。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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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山东吴斌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吴斌经营的两家公司与平安银行、兴源轮胎公司签订多份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平安银行为吴斌公司向兴源公司开具22张银行承兑汇票定向用于购买轮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平安银行动议,兴源公司和吴斌经营的两家公司共同协商,达成了借新还旧的协议,此后吴斌经营的两家公司又分27次向平安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近八千万元用于归还敞口。后经法院判决和执行,吴斌公司尚欠贷款近三千万元。检察院以吴斌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起诉,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斌上诉,检察院以吴斌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起抗诉。辩护律师二审介入后深入分析涉案各方之间的一系列民事合同关系,紧紧抓住吴斌公司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客观原因以及各方为解决债务问题多次协商的过程进行举证和分析,针对检察机关以客观归罪思维将22张承兑汇票和27笔流贷割裂看待的错误做法从事实和逻辑等方面展开有力辩护,最终凭借扎实的证据、缜密的思维和数十余万字的辩护材料,赢得了全案无罪的公正结果。获评理由民营企业融资难始终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在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极有可能因为部分司法机关客观归罪的思维泥淖而身陷囹圄。本案就是这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案例,对律师代理民营企业家融资类刑事犯罪案件具有借鉴意义。辩护律师从二审时介入,深入分析案件的民事合同关系,拆解检方指控刑事犯罪的事实基础,虽然历经波折,终究云开月明。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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